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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平台地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 | 作者:火狐体育安卓下载 | 发布时间: 2024-05-11 01:22:34 |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1996〕153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的规定。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1〕58号、苏价费函〔2001〕65号》规定的投标管理费由按设备中标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调整为按0.4%收取。

  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60号、苏财综〔2004〕121号)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由每人每期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期100元。

  考务费:省级外语考试由40元调整为30元,计算机考试由60元调整为50元;报名费仍按《关于降低自学考试、办理出国学历证明工本费,外语、计算机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264号、苏财综〔1996〕92号)执行,即2元/门。

  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现行规定。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准价,按《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苏价房〔1999〕412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并下调人工日收费标准(见下表)。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417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2〕86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并降低人工日收费标准(见下表)。

  按《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30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住宅由1.2—1.6元/㎡,降为1.0元/㎡;综合楼及其他由2.4—2.8元/㎡,降为2.0元/㎡;商住楼工业厂房由1.8—2.0元/㎡,降为商住楼1.5元/㎡、工业厂房1.2元/㎡。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规定的有关经济合同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等公证收费:标的额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低为0.2%。

  优惠范围和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向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指转移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收取此项收费。

  2. 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公众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