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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平台地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流程(合集7篇)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 | 作者:火狐体育安卓下载 | 发布时间: 2024-05-10 06:34:22 | | 分享到: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需遵循的先后顺序。一般需经过,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编制设计文件、制定年度建设规划、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阶段。会计核算要适应各阶段的变化,阶段不同会计核算的内容也不一样。总体而言,应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按照资金进入、使用以及退出基本建设项目为主线,依据货币资金、储备资金、在建资产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等各种资金表现形式,结合具体会计业务生成各种会计核算信息,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

  建筑设计企业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账户比较特殊,应根据财政部《国有建筑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和账户。一个建设单位如果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时,一定要按照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如果建筑设计企业只有一个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其资产金额来源、性质多么复杂,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套账户体系下做核算和管理。

  目前,基本建设拨款依然是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资产金额来源。基本建设拨款按照其来源分为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其他拨款三大类。为核算基本建设拨款的投入和支出情况,应设置“基建拨款”总账账户,并在其下根据资产金额来源需要设置明细账户。“基建拨款”账户一般在收到拨款、年初转账以及项目交付核消资产金额来源时使用。当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经过基本建设活动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以后,就应退出资金形态。此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总的来说,基本建设最重要的包含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造和重建。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复杂,涉及的项目繁多,建筑设计企业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对基本建设在建资金环节来管理。充分的利用Excel表格工具,对各在建项目下各费用类别明细科目以及各建设合同进行不同角度的细化核算,使数据直观明了,可以相互比对,便于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

  “基建拨款”核算内容和明细账户多,而且涉及下年年初建新账时结转。基建拨款总账下设置“以前年度拨款”和“本年度拨款”一级明细科目,分别在以上两个科目下按资产金额来源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本年度拨款”用于核算当年收到的拨款,本年度收到拨款时按资产金额来源计入相应明细账的贷方科目。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上年的“本年度拨款”各明细账的余额结转到“以前年度拨款”账户的对应的二级科目中。

  需要格外的注意的明细账户有两个,一是“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账户上年期末余额在借方;二是“本年转账拨款”明细账户期末余额既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如果余额在贷方,则如上述带有“本年”字样的明细账户一样,由期借方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账户的贷方;如果期末余额在借方,则由其贷方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账户的借方。

  通过基建拨款总账与明细账户,我们大家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同来源的基建拨款在年度中的使用情况及结转下年度的余额,便于建筑设计企业加强资产金额来源的管理,随时掌握资产金额来源是否充足、合理和正当,及时疏通资产金额来源渠道,进而监督资金使用效率。

  如果基本建设项目是用基建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则不能直接冲销基建投资借款,基建投资借款应由建筑设计企业或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或使用单位,用相应的资金偿还。在资金借入时计入“基建借款”贷方,在建设使用资金时计入“建设安装工程投资”借方,完工时从“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贷方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如建筑设计企业为使用单位则转入固定资产,如建筑设计企业不是使用单位则将“交付使用资产”转入“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方,收到使用单位还款时计入“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贷方,偿还借款时冲销基建投资借款。

  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环节最重要的包含三个层次,即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在此环节的审计工作,重点或关键控制点应该放在各项批准工作的程序执行和批准单位权限使用方面。

  可行性研究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和行业内部相关的法律、政策及长远规划、项目建议书、方案确定和项目研究的基础资料(如技术、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地理、气象、地质、经济和社会的基础资料、必要的实验数据和资料、必需的地图资料等)。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主要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包括市场研究、技术探讨研究和经济研究。建设项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总论(项目背景及研究依据等)、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资源状况、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预计效益等。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如确属可行,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待批准后即进入项目设计阶段。这里,对可研报告的批复实际就等于做出了项目决策。

  对可研的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有无项目建议书、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是不是具备相应的资格、研究人员的构成是不是满足需要等;二是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可研报告内容和深度是不是满足项目建议书的要求、能否满足项目审批机关投资决策及编制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是否明确回答项目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以及确定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和估算的投资、成本和利润达到合理的精确度。

  对可研的评估最重要的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的必要性(市场、资源和技术);二是建设条件(原材料、燃料等供应是否落实;资产金额来源可不可靠;建设地址是不是合理;是否有相关环境保护的解决方案;相应的地质水文资料是否清楚);三是经济评估(建设投资估算、成本估算、出售的收益和税金估算利润预测、投资回收期估算以及投资方案的比较等);四是技术评估(工艺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引进设备是不是满足国情;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等)。

  在我国,一般大中型项目采取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按照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是编制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确定工程总造价、制订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机电设施目录和工程概算书等几部分所组成,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及指导思想;建设规模和资源配置;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外部协作条件;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建设顺序和期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依规定必须报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动,凡修改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初设批准部门同意。

  对初设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有无初步设计及相应的设计概算,初步设计编制的单位是不是具备相应的资格,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采用的定额、价格、指标、费用标准等)是不是满足现行规定及施工现场真实的情况,概算投资是否完整地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全部费用,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对设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审查;二是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深度是不是达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规模标准与国际国内同类工程比较是不是合理;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和主要设备的选型是否经济适用;建筑规划设计是不是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并合理节约等。

  该环节最重要的包含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招投标审查的重点和关键控制点是招投标执行程序、队伍的资质、招投标合法性。

  合同签订方面审查的重点或关键控制点是合同标的、价款及结算方式、工期、质量违约责任;主要权利方面与招投标结果的一致性,与《合同法》、《价格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一致性。

  该环节最重要的包含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环境保护等审点,各重点部分的关键控制点如下:

  (1)工程建设工期:计划工期的落实程度;保证计划工期实施的措施、手段、方法、可行性、合理性及投资支出的效益性。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质量监督检查落实程度。

  (3)工程投资:按投资构成划分为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各项投资的关键控制点由于投资支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建筑安装投资支出反映的主要形式是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查的关键控制点是工程建设项目与批准投资范围、标准、规模的一致性,工程量计算的正确性,取费标准执行的合理性,定额使用的正确性及合规性;合同结算原则、方式、方法的落实程度,成本列支额与结算额的一致性。

  设备投资审查环节为设备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单、购货发票、成本列支总额。关键控制点是采购设备与批准投资范围、标准、规模的一致性,合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实际到货的一致性,购货发票与成本列支的一致性;

  其他投资,最重要的包含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等为完成工程建设必须发生的各项额外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审查的关键控制点,一是各项支出与建设项目的相关性。二是各项支出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的合规、合法性。费用支出合同、协议合规、合法性最重要的包含:合同、协议中的标准、结算方式、合同标的、执行义务方面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合同、协议中的费用计算与国家规定的一致性。三是支出费用在成本中的列支金额与相关合同、协议中实际应支出金额的一致性。

  (4)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合法性;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环境保护与工程实施的同步性。

  该环节最重要的包含完工资产转资和工程完工决算。资产转资审查的关键控制点为所转资产与批准建设项目内容的一致性,所转资产与实际支出金额的一致性;工程完工决算审查的关键控制点为竣工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不是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题的可能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一是建筑设计企业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是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不是真的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三是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四是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抽查比例不低15%,着重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不是真的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不是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6.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不是真的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尾工工程。依据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尚未完工工程量是不是满足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2)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关注其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9.审查结余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归还贷款后,及时上缴财政,可执行以下审计程序:盘点核实各项货币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次财政部颁布的新法规对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审计人员应了解新旧规定的适用和衔接,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正确执行了新法规定,包括: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是在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决算未经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然在岗;决算编制前,是否已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各项账务处理已全部完成;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研报告、初设和概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含了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七项支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支出;非法摊派与收费;无合同协议依据支持的支出;没有取得合规发票、没有责任人和审批签字的支出;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及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的支出;不应当由项目负担的支出。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建设成本的入账依据必须具备合规发票这一新的规定。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下,依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建设成本和应付款的现象。按照这一新的规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对此类没有开具发票的支出,不能确认为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开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最迟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对支出时间的审计,有利于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拖欠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和平稳运行。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而已废止的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是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败的举措更加细致和严密,审计人员应掌握相关国家法规与政策,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和审批手续、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

  审计人员还应关注财建[2016]504号文对建设管理费(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标准审核建设管理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应注意的是,财建[2016]504号文修改了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费率,从原来的七级费率改为六级,并提高了各级费率,如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级的建管费费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2%。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列支,如果确实需要列支的,则两项之和不能高于按照总额控制数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常常会接受政府委托,审计政府招标的代建制项目,审计人员应关注基建项目成本核算的新规定,审核代建制项目是否同时列支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是否超过了允许列支的控制限额。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尾工工程作出了规定,并修改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对尾工工程,审计人员应关注尾工工程预留的必要性,以及预留投资比例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在归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缴回财政,是否擅自截留结余资金。

  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往往长达数年,相应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杂,审计周期也比较长,为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和客户两个方面评估承接项目的可行性。一方面,应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另一方面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如,委派的审计人员是否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知识等。

  根据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了解,安排和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明确各项审计程序的执行时间、复核控制等内容,并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充足的讨论和交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来源和使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基本建设计划统计七个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资金。

  第四条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科学地安排投资,专款专用。

  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负责对所属流域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编报、实施进行审查、指导和监督。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流域机构水文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本单位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受部委托负责流域内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2、负责部直属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立项审查、编报、检查和监督;

  2、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5、负责汇总、编写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实施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后,要严格按照设计或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水文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二条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为中央服务的地方水文基本建设项目,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为水利、水电及其它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水位)站等,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承担其建设和运转费用。

  二、为适应防汛需要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而进行的新建、改建、整体性迁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缺一不可。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在作好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规程,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其中房建和测船建造项目可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的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七条建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报告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计划主管单位将根据项目的成熟情况有选择的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继续完善,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八条编制基本建设计划要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投资方向,保证投资重点,控制投资规模,搞好综合平衡。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计划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年度建议计划由各建设单位按照水文发展规划编制,其中:流域水文单位于上年第二季度前经过流域机构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于上年第二季度底前报流域机构水文单位,经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的内容: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设计文件或批复文件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经计划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流域水文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第二十三条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切实做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努力提高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文件、法令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竣工项目投产后,进行项目后评估,编制效益评价报告报水利部。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的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建设项目(工程)都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项目(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统计分析,随竣工报告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任何一项工程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其全套批件、设计、图表、合同、契约等文件都应保存完整,整理归档,以备查考;建设单位要按时完成基建统计月(年)报工作,年底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主管单位;加强电算化管理建设,积极推行统计工作电算化。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核减投资,直至停止该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管理办法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水文单位。

  基建成本对经营期固定资产的规模产生重大影响,这也直接影响经营成本,所以控制基建成本是控制经营成本的渠道之一,企业可通过内部审计来加强基建项目的管理,来实现控制基建成本、控制质量的目的。内审机构参于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服务于基建项目,是内部管理的一个环节,更多是基于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基建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目的,是帮助基建项目顺利通过中介机构财务决算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项目投资成本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效益,因而加强项目投资成本管理与控制是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的基本保障。内审机构通过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可规范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体现的是预防性和“免疫系统”功能,主要对工程建造过程的质量、造价进行事中控制。内审机构开展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的广度与深度与内审机构介入的时间及人员配备有直接关系。下面结合工程建设程序简要介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基建跟踪审计的思路及内容。

  工程开工前,内审机构可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施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签署等内容进行审核,重点评价工程项目工作的内部流程设计、职责分工、内部控制是否完整、有效等。

  基建规章制度越是健全完善,工作流程越是完整有效、岗位职责越是明确合理,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越是有保障。内审机构首先要审查基建内控制度的健全完整性,以及审查工作流程的完整性有效性。健全有效的基建制度为基建各部门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管理作用提供保障。

  建设程序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的重要管理控制流程制度,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领域的制度,保证建设行为的合法性,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为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建设程序的合规合法也是国家审计及社会审计重要内容,内部审计是以服务工程为目的,也应该关注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审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资金安全也是跟踪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审查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金使用、拨付的审批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是否能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

  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是政府各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确定工程造价是否合理的依据之一。为顺利通过最终工程造价决算审核,内审机构开展招投标审计可重点督促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业务流程及管理流程等方面。

  内审机构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核招标方式是否合规,招标程序包括资格预审、招标方式、开标、评标等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评标结果是否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各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内容是否与投标书承诺内容一致,检查投标保证金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标底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检查投标保证金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等。

  有效的合同管理可减少和消除企业管理和经营风险,内审机构可重点关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制度与流程的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条件相符;合同的执行及变更情况;合同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计管理制度、管理台账、管理机构是否完善。

  为实现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管理的有效监督与控制,内审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能起到控制与促进工程管理的作用。

  工程造价主要由合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决定,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审计的工作重点是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及工程中间量变更的管理及控制流程是否有效。内审机构主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材料价款及其现场变更签证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1.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在跟踪审计过程中,首先审查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工作流程是否有效,是否能达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逐级制衡、控制造价的目标。

  2.材料价款审查。材料价格确定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区分。材料若为建设方自行购买,则要对材料购买各环节内部控制的严密性进行审查。如果合同为统包价,材料价格跟踪审计主要以材料选择是否与合同承诺一致予以确定。

  3.变更签证的确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起到重要作用。首先,内审机构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流程。其次,审查根据变更的提出方是否有相应的控制流程,同时,审查控制流程中工程现场监督和工程量的核实工作有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变更签证单的内容决定了签证流程的不同,只有发挥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监督、鉴证职能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质量审计是跟踪审计最重要的环节,是“免疫系统”功能最好的诠释。首先审查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完善,参建方有否有控制质量的有效措施,管理流程是否健全有效。内审部门主要审查工程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环节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审核质量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是否真实有效,重点审查和评价设备材料验收是否合格、中间环节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是否有效。

  工程竣工验收后,此阶段内审机构要严把审核质量控制关,重点关注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是否有效履行职责。审计首先要查看工程结算流程是否合理有效,就争议费用是否存在有效的沟通机制,其次要对施工方提请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产金额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不是满足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程开工前,内审机构可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施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签署等内容进行审核,重点评价工程项目工作的内部流程设计、职责分工、内部控制是否完整、有效等。

  基建规章制度越是健全完善,工作流程越是完整有效、岗位职责越是明确合理,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越是有保障。内审机构首先要审查基建内控制度的健全完整性,以及审查工作流程的完整性有效性。健全有效的基建制度为基建各部门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管理作用提供保障。

  建设程序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的重要管理控制流程制度,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领域的制度,保证建设行为的合法性,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为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建设程序的合规合法也是国家审计及社会审计重要内容,内部审计是以服务工程为目的,也应该关注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审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资金安全也是跟踪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审查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金使用、拨付的审批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是否能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

  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是政府各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确定工程造价是否合理的依据之一。为顺利通过最终工程造价决算审核,内审机构开展招投标审计可重点督促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业务流程及管理流程等方面。

  内审机构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核招标方式是否合规,招标程序包括资格预审、招标方式、开标、评标等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评标结果是否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各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内容是否与投标书承诺内容一致,检查投标保证金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标底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检查投标保证金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等。

  有效的合同管理可减少和消除企业管理和经营风险,内审机构可重点关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制度与流程的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条件相符;合同的执行及变更情况;合同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计管理制度、管理台账、管理机构是否完善。

  为实现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管理的有效监督与控制,内审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能起到控制与促进工程管理的作用。

  工程造价主要由合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决定,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审计的工作重点是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及工程中间量变更的管理及控制流程是否有效。内审机构主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材料价款及其现场变更签证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1.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在跟踪审计过程中,首先审查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工作流程是否有效,是否能达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逐级制衡、控制造价的目标。

  2.材料价款审查。材料价格确定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区分。材料若为建设方自行购买,则要对材料购买各环节内部控制的严密性进行审查。如果合同为统包价,材料价格跟踪审计主要以材料选择是否与合同承诺一致予以确定。

  3.变更签证的确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起到重要作用。首先,内审机构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流程。其次,审查根据变更的提出方是否有相应的控制流程,同时,审查控制流程中工程现场监督和工程量的核实工作有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变更签证单的内容决定了签证流程的不同,只有发挥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监督、鉴证职能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质量审计是跟踪审计最重要的环节,是“免疫系统”功能最好的诠释。首先审查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完善,参建方有否有控制质量的有效措施,管理流程是否健全有效。内审部门主要审查工程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环节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审核质量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是否真实有效,重点审查和评价设备材料验收是否合格、中间环节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是否有效。

  工程竣工验收后,此阶段内审机构要严把审核质量控制关,重点关注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是否有效履行职责。审计首先要查看工程结算流程是否合理有效,就争议费用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效的沟通机制,其次要对施工方提请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