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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平台地址:查到9月底全面拉网式对未批先建排查并处罚!查报告书、表项目明确4类未批先建处罚原则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 | 作者:火狐体育安卓下载 | 发布时间: 2024-05-10 08:11:10 | | 分享到:

  原标题:查到9月底,全面拉网式对未批先建排查并处罚!查报告书、表项目,明确4类未批先建处罚原则

  蚌埠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8】426号)要求,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遏制“未批先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蚌埠市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18号和《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8】426号)(见附件1、2)要求,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在前期已开展的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和法规建设项目、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工作基础上,对全市“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做全面拉网式排查,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

  1、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环境监管权限,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做全面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包括,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

  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筑设计企业擅自开工建设的。(1)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3)建筑设计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4)“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对排查出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后,建筑设计企业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2)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3、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

  1、动员部署阶段(5月5日前)。结合我市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并将工作方案及联系人上报市环保局。

  2、排查建立清单阶段(5月5日—7月10日)。全面开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建立清单;

  3、整改落实阶段(5月5日—7月10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保整改任务落实,逐一销号。

  4、建设项目整改总结:(9月10日——9月20日)。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梳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工作总结。

  5、回头看阶段:(9月20日——9月30日)。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最终形成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厅。

  1、加强内部协调,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环境监察、法规、环评审批部门协作完成排查任务。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开展排查工作,结合2016年《蚌埠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各环境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及监管权限内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提出处罚建议;宣教科牵头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环评审批部门对处罚后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法受理和审查。

  2、市环境监察支队、法规宣传科、行政审批科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合力推进排查整改任务落实;认真梳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把工作总结及有关清单(见附件3,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加强内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做到监察、处罚、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一本账”,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

  附件:1.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

  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环保法律和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