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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平台地址:未批先建不应一刀切地予以拆除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 | 作者:火狐体育安卓下载 | 发布时间: 2024-05-11 02:35:04 | | 分享到:

  一、《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房,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等材料。需要建筑设计企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未批先建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或者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就在于行政机关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即是否顾及行政法的三个原则,即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合法性的原则。

  二是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进行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是没有办法进行拆除的建造物或构造物,则没收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10%以下的罚款。

  1.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两个原则是互相关联,相互依赖的。

  2.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兼顾行政目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行政裁量行为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手段与后果的关系,如行政裁量行为未最大限度地考虑行为后果以及该后果背后的法益,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任何一个法律的出台,均有其内在的规范的目的。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均须以此为依归,方能体现其正当性。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应遵循所谓过罚相当原则,即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结合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正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以避免畸轻畸重等不合理情形的发生。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根据违法事实、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对规划、城市建设、城市容貌、城市特色的影响程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置。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按拆除类、缓拆类、整改保留类分类处置,做到拆除类违法建设资料详实,缓拆类违法建设理由充分,整改保留类违法建设有据可查,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街办、乡镇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开发区)治违办审查,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规划、建设、城改、房产的区级领导及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签字,各区县(开发区)治违办书面承诺并报告市治违办批准后,可以暂缓拆除,暂缓拆除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但在2020年10月前必须全部拆除: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文件,且违法建设符合或采取局部整改等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整改等措施后能够符合有关规范及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要求的;

  (四)封闭临街建筑阳台、临街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空调机位改建、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的;

  (五)封闭露台、封闭错落式阳台、建筑外墙增设楼体、架空层围合等增加建筑面积在审批或现有建筑基础上加建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经第三方评估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消除安全隐患,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及市容环境等要求的建(构)筑物,由街办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新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暂予保留。

  (一)国家重点项目、市区两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市区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取得市区两级批复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涉及民生、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的建(构)筑物(如中小学校、医院、幼儿园、社区用房、老年活动中心、垃圾台等);

  (四)居住小区统一封闭阳台且外挑部分不超过所属建筑高度,不突出建筑外立面垂直投影范围,由社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五)居住小区业主在合法专有使用权室外地面上(或下沉地面上)搭设花架、晾衣架,花坛、木桥、凉亭等,面积不超过室外产权面积1/2,高度≤3米,经社区物业验收后予以保留;

  (六)居住小区业主在合法专有使用权室外地面上(或下沉地面上)下挖水池、游泳池、鱼池、下沉式花园等,面积不超过室外产权面积1/2,深度≤1.5米,由社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七)居民小区业主作为防晒防雨在阳台顶、屋顶加盖雨棚或防护设施,不超过外沿10公分,高度低于1.2米,由社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八)居民小区内锅炉房、车棚、电梯房、变电房、特定种类设备房等公用设施用房,由小区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保持整洁美观,由社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十二)产业类项目用来生产需要在生产园区加装设备,用于装置设备的,应环保要求设置的危废物品储存的。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成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除外);

  (二)1984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屋子的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

  (二)已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经确认符合规划,可继续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项目;

  (四)临时公共、公益设施服务用房。如环卫工人休息房、防汛、防疫、救灾用房、市政用房、公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临时用房等;

  (五)正在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公共突然事件处置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军事管理区、军工企业、涉密单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