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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平台地址:关于印发《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 | 作者:火狐体育安卓下载 | 发布时间: 2024-05-10 10:10:19 |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省、榆林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国有资本金(含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

  以上级财政投资为主,本级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省、榆林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省、榆林市奖励补贴类小微项目,中、省、榆林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省、榆林市没有规定的,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执行本办法中的一般项目管理;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执行本办法中的重点、重大项目管理。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未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PPP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市发改局是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资本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进行全面系统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市审计、国土、林业、环保、交通、水务、安监、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行业规范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五)统筹安排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新型城镇化、全域旅游、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及重大产业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项目计划实行三年滚动申报审批,各镇街、部门、园区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后三年项目滚动计划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在现场踏勘、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项目建议书。

  经分管、包抓市级领导现场踏勘同意,并通过集体会商决策、专家论证、公示程序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然后申报市发改局审查列入基本建设项目一级储备库。

  第十条 每年8月底前,市发改局按照项目安排原则从一级储备库中筛选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将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三种类别,列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审核。

  市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由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重点项目邀请市委、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及省市专家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

  市发改局根据现场踏勘和调研论证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在申报财政投资的新建项目时,须填报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查。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点、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同类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当年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至当年6月底前因建筑设计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镇街、园区项目申报、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环节按行业归口管理,由行业管理部门和分管包抓市级领导审查把关。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外新增建设项目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由省、市、地方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管理按照《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全市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建筑设计企业要组织设计人员现场踏勘,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建设方案审查:

  一般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邀请相关专家商包抓(分管)市级领导自行组织方案审查,一般项目中的乡村振兴项目和脱贫攻坚涉农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建筑设计企业分别商市振兴办和扶贫办组织审查。

  重点、重点项目在建筑设计企业邀请专家审查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方案审查会议进行审核检查,项目方案审查领导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方案审查不得突破年初总资本预算,超出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案审核检查应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专家评审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方案审查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形成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同时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审查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安排。

  第二十条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原材料定价、暂估价审定,特种行业、高新技术项目的预算审定,处理预决算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建筑设计企业直接委托指定的造价中介机构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建筑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神木市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审查。

  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般项目在造价中介机构预算审查完成后,由建筑设计企业商包抓(分管)市级领导组织审定工程建设价格及相关前期费用,审查结果报市财政局(预算办)、审计局备案。

  其他项目在造价中介机构预算审查完成后,报市财政局(预算办)、审计局进行复审,复审采取抽查的方式来进行。复审结束后,复审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复审清单和复审意见。然后由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所有的前期费用一并审定),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由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指定1至2家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复审。

  第二十二条预算审查过程中,地板、墙砖、暖气片、绿化苗木等地方材料执行当地市场行情报价,由市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调研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其余材料价格执行榆林市、陕西省信息价。信息价执行造价中介机构预算审查时的最新价格。

  第二十三条对信息价不明确的,由审查造价中介机构通过市场调查与研究自主确定价格,并提供不少于两种品牌、规格型号的产品价格。

  在预算审查中应减少暂估价,确需暂估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筑设计企业自行组织进行市场询价后提出意见,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造价中介机构和预算复审单位在预算审查和复审过程中,仅对工程量和预算价格进行审核检查,不得擅自改变、调整设计的具体方案及建设内容,对设计和预算中的错误、漏项等可向建筑设计企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造价中介机构和预算复审单位要提高效率,原则上单个项目审查时间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项目各类前期费用执行陕西省行业有关标准,本省没有的可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造价中介机构库建设由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牵头,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配合,在共同考察推荐的基础上,报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交市招投标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对技术方面的要求高、工艺复杂的项目和特种行业的工程预算,由造价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项目预算经市项目预决算领导小组审定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将工程审定价和项目前期审定费用等有关的资料报市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拦标价确定后,建筑设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采购。

  第二十九条一般项目确需变更的不得变更主要建设内容,且变更金额不得突破招标价。

  第三十条重点、重点项目因地质条件、不可抗力因素等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变更程序:

  (一)项目变更由建筑设计企业主要负责人逐项审核把关,且必须成立3人以上变更方案及工程量核查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现场佐证资料齐全完备。

  (二)变更、新增工程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原预算编制单位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进行预算编制。

  (三)单个项目申报变更和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须经市级包抓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字同意;单个项目申报变更和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超过中标价格5%以上的,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级包抓领导、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字同意。

  (四)单个项目申报变更和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变更工程量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

  单个项目申报变更和新增投资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项目原预算审查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检查,审查后提交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后,市财政局(预算办)进行变更预算审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市财政局(预算办)、审计局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变更由发改局统一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结果作为当年市政府对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考核的依据,同时作为下一年度选用设计单位、预算审查单位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市项目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不定期安排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决算的抽查,进一步规范项目预算、变更、决算审查和造价管理。

  市发改局、财政局(预算办)、审计局、统计局、质监站、招标办、采购中心每月将项目方案审查、工程变更、资金拔付、预算审查、质量安全、招标采购、固投入统等情况以电子数据格式在神木市智慧云观平台报送。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互学互评、差别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最重要的包含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拨付由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申请,市发改局按照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检查,然后报市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审批拨付。

  第三十五条市质量、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大项目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力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按季通报检查结果,对有一定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建筑设计企业要充分的发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加强项目调度,主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项目建设实行建筑设计企业现场负责人周调度、建筑设计企业主要领导旬调度、分管和包抓市级领导月调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季点评、半年小结、年总评制度。

  第三十七条符合《神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备案项目,由市招标办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决算审计,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原预算审查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查,其它项目由市财政局(预算办)进行决算审查,然后统一交由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因技术因素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决算和审计的特殊工程,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查,所产生的审查费用按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认可,并计入工程造价;费用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计取。

  第三十九条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市级包抓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无市级包抓领导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十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验收结论和审计报告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由使用单位记入固定资产账户。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项目计划到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音像、视频、照片、纸质资料等)。

  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招投标、采购、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项目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资料,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各过程、各关键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的佐证照片、影像等资料,有关的合同、财务账目和工程决算报告、审计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建立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经核实无故拖延项目决算、审计、固定资产移交或审计、决算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未实行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的。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建设价格等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市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1至3年内不得参加市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

  (二)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粗糙,变更、缺项、漏项较多超出招标价10%以上的;

  (四)监理工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告知、未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造价单位,除限制其投标资格外,并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建设项目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对已完成的重大项目或规划,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就项目实施过程、效益、社会影响等开展绩效评价,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神木市招投标有关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采购,不得人为设置门槛,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逐步推行项目建设服务集中采购制度。统一采购工程监理、设计、造价、质量安全检测等服务,供建筑设计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择优确定服务单位。

  第四十九条 重点、重大建设项目将逐步推行代建制,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智能平台化管理,各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神木市智慧云观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神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